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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委辦或補助計畫,相關出席費支領有何不同?

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嗣後各機關學校補助之計畫,均應於簽訂書面契約時,於契約上載明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以杜紛爭。
(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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