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資訊分類清單

業務費辦理變更項目時應如何處理?

1.循校內程序核准:
(1)研究主持費變更為專、兼任助理酬金或臨時工資。
(2)變更助理人員之類(级)別。
(3)流出及流入數額在50%以內者。
(4)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中擬增加計畫未申請之用途者。

2.函報科技部核准:
(1)變更為未核定項目。
(2)流出及流入數額超過50%者。
(3)如原非申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而未核列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及出國差旅費者。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