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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重申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另主計室配合修正本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重點項目檢核表」,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15日臺教會(四)字第1140051804號暨行政院114年5月13日院授主預字第1140101390號函辦理,並附來文影本。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未提及部分請詳閱修正函文:

(一)報支旅費時,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以個人信用卡支付各項目之手續費,得併同各該費用報支。但各項目依本要點定有限額者,應於其限額內報支。(應檢據核銷之項目,請另檢附支出證明單)

(三)因實務上國外各城市長途及市區難有一致認定標準,將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改為大眾陸運工具,並將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納入大眾陸運工具交通費,並檢據核銷。

(四)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五)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四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附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六)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當地日期、時間計算。

(七)出差人員於奉派出差日前十五日至返國之日有辦理美元結匯,並檢附結匯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者,應以其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無匯率證明者,應以奉派出差日前一日(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現金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本要點所定各項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三、旨揭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出差人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四、本次配合法規修正本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重點項目檢核表」更新如附,供出差人員報支國內出差旅費時自行檢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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