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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重申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另主計室配合修正本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重點項目檢核表」,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15日臺教會(四)字第1140051 804號暨行政院114年5月13日院授主預字第1140101 390號函辦理,並附來文影本。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未提及部分請詳閱修正函文:
(一)報支旅費時,
(二)以個人信用卡支付各項目之手續費,得併同各該費用報支。
(三)因實務上國外各城市長途及市區難有一致認定標準,
(四)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
(五)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四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
(六)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當地日期、時間計
(七)出差人員於奉派出差日前十五日至返國之日有辦理美元結匯,
三、旨揭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 出差人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 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四、本次配合法規修正本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重點項目檢核表」 更新如附,供出差人員報支國內出差旅費時自行檢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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