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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若機場離目的地距離遙遠,可否報支計程車、租車或鐵、公路等交通工具之交通費?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交際費及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94年9月版#59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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