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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至無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處出差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規定,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
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
用。
2.上開自駕汽(機)車出差規定之訂定意旨,主要係考量自用汽(機)車非專供公
務執行使用,應如何計列出差實際里程數、耗油量、所經收費站等,均有實務上
確定困難,且難有一致認定指標,爰採較客觀明確之同路段公民營汽車客運為支
給標準。至出差地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部分,可由貴機關依前述規定意旨,參
照鄰近地區公民營汽車客運之票價及里程,擬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
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供駕駛自用汽車赴公車無法到達偏遠地區出差報支交通
費之依據。
3.綜上,如因機關公務車無法調派,而致同仁需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自駕同
仁之交通費報支,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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