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規定,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 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