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9日臺教會(四)字第1150075620號函暨行政院115年7月23日院授主預字第1150102318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所訂定出席費支給上限基準多年未經調修,爰配合物價指數增幅,由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三千元,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詳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