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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教育部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9日臺教會(四)字第1150075620號函暨行政院115年7月23日院授主預字第1150102318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所訂定出席費支給上限基準多年未經調修,爰配合物價指數增幅,由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三千元,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詳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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