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5月28日主會財字第1141500398B號函略以,各機關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經費報支,透過會計或相關系統檢核功能進行檢核或審核時應多加注意,避免重複報支情事。
二、本校請購系統已建置即時檢核發票號碼重複功能,為避免旨揭情形發生,核銷時請於請購系統逐筆登載所有發票之開立日期及發票號碼,付款方式為逕付廠商或自行墊付(代墊)皆須登載;自114年6月16日起,如購案發票資訊未逐筆登載或登載有誤,本室將退回購案,俟補正後再重新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