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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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人員可以支領出席費嗎?
1.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2.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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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人員可以支領稿費嗎?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如需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始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稿費,至本機關人員辦理上開工作,均不得支給稿費,不因該工作是否經機關首長核定、是否屬該機關人員業務職掌範疇及承辦人員是否支領加班費而有所不同。
(行政院主計處94.11.10處實一字第0940008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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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活動可否預借經費?
辦理活動之各項支出由學校逕付受款人為原則,惟須當場支付之費用及零星支出,可以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填寫借支申請單辦理借款,活動結束後15日內檢據核銷及餘款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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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業務可否自行墊付公款?
1.依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0點規定,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公庫法第16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另行政院主計處87年8月31日台87處三字第7182號函規定,各機關對公款支付,除零用金外,應採劃撥轉帳方式處理。
2.有關逾零用金限額(1萬元)之支付,除下列5種情形外,相關人員非經核准不得墊付:
(1)論文發表費、研討會報名費及註冊費。
(2)國外資料檢索費。
(3)國外專家學者機票費。
(4)向政府機關(構)採購案。
(5)演講費、鐘點費、生活費等以收據核銷者。3.因特殊事由需先行墊付者,填寫墊付款申請表,教學單位及院級中心授權院長代決,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奉校長核可後辦理。
(100年4月6日99學年度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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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人員可以支領書面審查費嗎?
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文件資料,委(邀)請專人進行審查,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惟交由機關內人員審查者不得支領,主要係考量審查費係屬本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委請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案件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審查案件,係屬經常應辦事項,爰不得支給審查費。
(行政院主計處94.10.19處忠六字第0940007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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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委辦或補助計畫,相關出席費支領有何不同?
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嗣後各機關學校補助之計畫,均應於簽訂書面契約時,於契約上載明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以杜紛爭。
(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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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可否支付出席費及審查費?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如需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始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稿費,至本機關人員辦理上開工作,均不得支給稿費,不因該工作是否經機關首長核定、是否屬該機關人員業務職掌範疇及承辦人員是否支領加班費而有所不同。
(行政院主計處94.11.10處實一字第0940008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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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工作除支給生活費外,得否另支給演講費、出席費或講座鐘點費?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4月14日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依規定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是以,國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或出席專案會議如與其來台工作內容相關,應明訂於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且不得另核給相關費用;惟如與來台工作無涉者,則請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12.19局給字第0950032504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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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上限2,500元,可以因支用不同經費來源而提高上限嗎?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
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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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演講費外,書面演講資料,可否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之(三)規定,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定支核給,由於該規定已基於演講之特性而未設一定之支給標準,其中如有書面演講資料之提供,亦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行政院主計處93.7.22處忠字第09300046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