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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旅費

  • 報支國外出差旅費需注意哪些事項?

    項目

    檢附單據

    說明

    出差旅費日期

    1.本校教職員工出國申請表(至人事室網頁下載)。

    1.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
    2.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3.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交通費

    1.機票: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2.其餘交通費: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生活費

    1.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至主計室網頁下載)。
    2.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至主計室網頁下載)。

    1.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2.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70%為住宿費,20%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
    3.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4.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報支。
    5.出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辦公費

    1.手續費單據
    2.保險費單據
    3.行政費單據
    4.禮品交際及雜費單據

    1.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費及雜費。
    2.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3.保險費,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即出國人員應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原則依「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4.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註冊、郵電、翻譯及運費等費用。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項目或費用者,經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5.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6.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7.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其他

    1.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2.計畫變更申請表

    1.機關因公派員、返國或在國外出差,在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至主計室網頁下載),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1)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2)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3)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4小時。
    (4)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5)其它特殊情況。

    2.科技部計畫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有變更,計畫主持人填列「計畫變更申請表」(請至產學合作系統申請)。

    3.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旅費之報支,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約聘(僱)人員、工友及技工可否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請領相關差旅費?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一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其中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所定「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之人員,並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至於各機關之工友及約聘(僱)人員,均非屬上開公務人員。另關於工友或約聘(僱)人員是否可以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請領相關出差旅費一節,茲因聘用人員相當於薦任以上人員,約僱人員相當於委任人員,故約聘(僱)人員可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至於機關工友因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設置,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或執行其他業務;國外出差之團務工作,應由團員分擔處理。

    (行政院主計處93.6.16處忠字第0930003797號)

  • 因公出國若機場離目的地距離遙遠,可否報支計程車、租車或鐵、公路等交通工具之交通費?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交際費及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94年9月版#59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應以何地為計算基準?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2,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之規定辦理。
    (96年6月版#61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應檢附之憑證為何?


    關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規定,出差旅費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所需檢附之項目為何,依該要點之意旨,應檢附之憑證為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擇1、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2擇1,以及登機證存根共計3項。
    (行政院主計處98.11.6處孝三字第0980006601號)